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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夏州和政县最新一批重要职位人事任免通知!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2、根据县委组字〔2022〕109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于2022年9月12日研究决定:
3、张世栋任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4、马占龙任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
5、康峰任县中小学劳动教育综合实践基地服务中心主任;
6、李斌任城关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
7、牟永俊任罗家集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
8、李真任松鸣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
9、郑小兵任卜家庄乡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
10、张华任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八级职员;
11、马国军任县财政局信息中心七级职员、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监事长(县政府委派);
12、赵建云任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专职副总经理;
13、李登阳任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14、曹小明任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5、鄂龙和任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16、张杰任县松鸣岩-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大景区管理委员会七级职员;
17、黎忠任县水务局和广水利站八级职员。
18、李伟的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职务;
19、李登阳的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
20、马国军的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职务(公司内部兼任的其他职务自行免去);
21、赵建云的县振和城乡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22、张杰的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公司内部兼任的其他职务自行免去);
23、黎忠的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4、郑小兵的县农村能源发展中心副主任职务;
25、曹小明的新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主任职务;
26、牟永俊的罗家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7、李真的松鸣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28、以上人员已享受职级待遇的,保留相应职级待遇。
29、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30、根据县委组字〔2022〕9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党组会议于2022年8月13日研究决定:
31、于兵德任县科技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32、马学辉任县松鸣岩-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大景区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科副科长;
33、曹英熙任县松鸣岩-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34、石旭辉任县桦林古生物化石埋藏原址馆副馆长;
35、常海成任县扶贫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36、王旭任县科技事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37、罗小鹏任三十里铺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38、罗建国任三十里铺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
39、马文华任新庄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
40、李春杰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主任科员;
41、王海任县水土保持工作站七级职员;
42、买占伟任县卫生健康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办公室七级职员;
43、马海棠任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八级职员;
44、温进龙任县住建局供热站八级职员。
45、于兵德的马家堡镇市场监管所所长职务;
46、曹英熙的县松鸣岩-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大景区管理委员会经营管理科副科长职务;
47、马学辉的县松鸣岩-古生物化石地质公园大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48、王海的县人饮管理总站副站长职务;
49、朱宏的县中小企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三级主任科员职务;石旭辉的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队长职务;
50、尚永明的县政府采购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51、常海成的县食用菌研究推广中心副主任职务;
52、李辉军的三合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职务;
53、罗小鹏的三十里铺镇乡村振兴工作站副站长职务;
54、罗建国的陈家集镇司法所副所长职务;
55、马海棠的卜家庄乡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职务;
56、温进龙的马家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副队长职务;
57、李春杰的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二级主任科员职务;
58、马涛的卜家庄乡退役军人事务服务站站长职务。
59、以上人员已享受职级待遇的,保留相应职级待遇。
二、湖北两地最新人事任免
1、社保挂靠一直是不被官方认可的参保方式,但却在猫鼠游戏中存在了很多年。如今动真格的时候到了。
2、人已离职,但社保不能断,怎么办?很多人的第一反应是找个公司挂靠代缴。社保挂靠业务由来已久。
3、今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实施,再次明确了社保挂靠属于违法违规行为。终结社保挂靠,需要疏堵结合,广东深圳已经祭出重拳。
4、“外地社保,交给‘蚂蚁社保’,正规个人社保代理,资质全,手机操作,足不出户,再也不怕漏缴断缴!”
5、在百度搜索“社保代缴”,类似的广告占据着词条首页。记者拨通了这家名叫“蚂蚁社保”公司电话,客服人员表示,公司可以给记者代缴职工社保,即“五险”,方法是将记者的参保信息挂靠在该公司名下。问及这样操作有无风险,对方表示,“社保局对这块(代缴)管控得没有那么严,正常交费积累年限是可以的。”
6、打着“社保代缴”的名义,蚂蚁社保实际上经营的是社保挂靠。所谓的社保挂靠,是指被挂靠企业为事实上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保,从中收取手续费的行为。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劳动者的参保单位应该和用人单位保持一致,社保挂靠的做法突破了这个约束,其背后还涉嫌伪造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违法违规操作。
7、天眼查显示,上述号称为120万客户提供在线社保缴纳的“蚂蚁社保”,运营方为武汉微蚁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向上追溯,股东是上海微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微聘”),实控人黎阳。
8、以上海微聘为主体,上下追溯可以串联起17家公司集群,这些关联公司大多带有一个“蚁”字,如上海微蚁、上海观蚁、杭州垓蚁、北京蚁众、深圳蚁众等,实控人大多为黎阳,注册地分布在北上广深和部分省会城市。
9、上海微聘公司集群的经营范围,包含了劳务派遣、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类目。正是依托这些业务,蚂蚁社保完成了挂靠的动作。
10、将个人参保信息挂靠在劳务派遣公司、职业中介这类人力密集型企业中,社保局在稽查的时候,很难逐一核实真实的劳动关系,这给一些企业经营社保挂靠留下了可乘之机。
11、记者在地方社保局官网上看到,有对于挂靠社保公司的处罚公示,但被查出的挂靠人数不多,罚金也有限。这意味着,对于经营社保挂靠的公司而言,被查出来付出的代价与收益不成比例。
12、为了加大稽查力量,近年部分地方社保局通过大数据平台比对信息,对一些可疑公司重点检查。存在劳动争议的企业,申报缴费基数较低、且以线上居多的企业,可能会纳入检查范围。
13、为了“捕鼠”,某一线城市2020年还规定,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办理职工新参保登记或增员时,需要补充填报部分劳动合同相关信息,该规定意在统一社会保险缴纳主体和劳动合同履行主体,防范社会保险代缴行为。
14、社保挂靠一直是不被官方认可的方式。记者拨打多地社保局电话,均被告知社保挂靠属于为非法参保,诸多权益无法保障。但在网络上,社保代缴公司通过广告误导和打擦边球,让人误以为社保代缴属于政策业务。这些广告在醒目的地方强调“个人社保代缴”、“离职过渡、自由职业者”等信息,意图吸引暂时不满足参保条件、希望找公司挂靠社保的个人。
15、一度,招揽社保挂靠客户的广告充斥着网络,有公司甚至把业务挂在了淘宝等电商平台上。2021年7月后,淘宝网发布的新版《淘宝平台违禁信息管理规则》中,将“社保挂靠”的代办业务加入“不适合开展”的服务目录。随后,淘宝将社保挂靠业务全部下架。但是,在百度、360搜索、58同城页面,社保代缴的广告仍然不少。
16、据了解,广东人社厅已要求辖内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有关单位,对违规行为展开自查,停止发布违规广告,并呼吁各互联网信息服务商对中介代理补缴社保费信息内容加强审查。
17、记者调查中发现,参保人虽然通过挂靠公司缴纳了“五险”,但并不能全面享受社保待遇,比如生育津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实际上都无法取得。这并非某一家代缴公司的做法,而是全行业的潜规则。
18、蚂蚁社保客服人员表示,生育津贴等属于员工福利业务,向社保局申请时需要用工单位提供证明材料,蚂蚁社保与个人并非真实的劳动关系,因此不能协助个人办理。“如果办理了福利业务,会被社保局稽查。”
19、显然,对于中介公司,挂靠社保仅属于违规参保,而申请待遇则属于主动骗保,可能定性为诈骗,情节严重得多。
20、近日,深圳社保局副局长李阳武在“社保大家议”活动上,对社保挂靠为何违反法律法规做出了详细解读。
21、今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2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李阳武表示,“参保单位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参保,属于社保欺诈行为,此举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被挂靠公司一旦被查,挂靠者个人也面临着风险和损失。不管是缴纳年份不算数,还是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如果已经进入领取待遇阶段,被追回待遇和处罚,都得不偿失。
25、据李阳武介绍,今年深圳社保部门正在重点开展骗取社会保险专项治理行动,对全市范围内的社保基金管理进行风险排查。
26、深圳市社保局在回复证券时报记者采访中表示,该局今年加大了日常监管力度,对于日常投诉举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此外,该局还与公安部门建立打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行为长效机制,联合打击社保欺诈违法犯罪行为。
27、广东也在行动。今年年4月至12月,广东省人社厅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重点指出八大违规行为,其中包括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参保和补缴社会保险费问题。
28、尽管社保挂靠可能导致个人利益受损,但却依然有市场,个中原因值得思考。
29、过去多年,个人只能以职工身份参保,如果不找公司代缴,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参保。各地虽然允许灵活就业人群以个人身份参保,但却只针对户籍人口,外来建设者的社保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以至于很多人明知社保挂靠不可取,也没有救济途径。
30、但2021年以来,八部门联合推动灵活就业人群办理社保的户籍限制放开,在“堵偏门”的同时,给非户籍人群开了正门。如此一来,社保挂靠的根基被动摇了。
31、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共同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特别提出,要放开户籍限制,组织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32、《意见》得到了全国各地的积极响应。2021年下半年以来,广东、深圳、安徽、河南、浙江、江苏等地人社部门纷纷发布灵活就业人群在就业地购买社保的政策。
33、以外来人口较多的深圳为例。2021年8月起,深圳市逐步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户籍限制,先后推出了非深圳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政策。在办理流程上,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线办理,也可以前往社保经办窗口全城通办。
34、灵活就业人群的涵盖范围怎样界定?记者拨打多地社保局电话了解到,各地的书面定义一致,在执行中会有少许差异,但涵盖十分广泛,包含了所有行业从业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体现了“应保尽保”的原则。比如深圳社保局12333人员回复记者,只要人在深圳,有工作场所,就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个人参保。“手机贴膜、摆地摊的劳动者都可以。”
35、疫情影响下,灵活就业成为新的就业“蓄水池”。全国各地放开灵活就业人群参保的户籍限制,成为政策趋势。但是,对于已经找中介机构进行社保挂靠的人群,让他们转移到社保局个人参保系统里来,也非一件容易的事情。
36、最大的障碍是,灵活就业人群以个人身份参保,需要独自承担个人和公司缴纳的部分,对于一些收入水平不高的灵活就业人群,将会是一笔经济负担。
37、为了减轻灵活就业人的社保负担,国家对个人参保在政策上有一定倾斜。比如在缴费费率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100%为基数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部分入个人账户,12%部分入社会统筹基金。
38、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是,单位需缴纳职工工资的16%,个人为8%,合计24%。相比之下,员工在企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比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的费率高4个百分点。在待遇领取的算法上,二者并无分别。
39、各地为鼓励灵活就业人群参保而实施的费率优惠,是否会影响地方政府推广政策的积极性?会否形成套利或新的不公平?相关问题也引起了各界关注。
40、“一个地区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的人员数量越多,这个地方的缴费水平反而可能会走低。”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此外,退休金的发放,是需要地方财政来补贴的。这意味着灵活就业人群越多,退休后需要当地财政的补贴将越多。不排除地方政府在算账之后,对放开户籍限制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严重、收支平衡压力大的地方,顾虑会更多。”
41、董登新认为,灵活就业人群的参保交费,最终应该与企业职工的缴费一致,实现对等缴费。“对灵活就业人群而言,应该给予包容、开放的政策环境,不要用户籍制度来限制他们,使其在职业收入获得所在地,与当地职工享有同等的社保待遇。这是他们基本的劳工人权,不可剥夺。”
42、虽然有政策倾斜,但灵活就业人群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积极性似乎仍有待调动。以全国率先放开户籍限制的某城市为例,截至4月底,以个人身份参与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比例不足4%,其中非户籍的人数不足1%。可见相关政策的落地、宣导和被广泛接受,还需要时间。
43、记者观察丨终结社保挂靠,还需要跨越三重障碍
44、过去的30余年,中国经历了史上最大的人口迁移,大量人口离开户籍地,去外地工作生活。
45、但是,在很长一段时间,人虽然搬离了,社会保险待遇却仍和户籍绑定,没能“钱随人走”。尤其是一些大城市,外来打工者如果不和本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保。于是他们的办法是,在实际居住的地方找个公司挂靠着买社保,虽然不太合规,但也是无奈之举。
46、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利益。2021年7月,人社部等八部门出台意见,要求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户籍限制。意见的出台,补齐了过去的政策短板,为各类人群缴纳社保打开了正门,也让社保挂靠这个后门开始关闭。目前,全国多数省份已经开始放开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户籍。
47、然而,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保,是否就能终结社保挂靠?结合实际情况,有一些障碍还需谨慎跨越。
48、一是历史问题。过去,社保挂靠虽然一直没有得到官方认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也没有动真格地打击。对于个人而言,社保挂靠满足了缴费不中断、获取相关权益的诉求;对于代缴公司,通过提供服务,获得了手续费收入;对于社保行政机关,为实现社保扩面目标,对于参保人的挂靠交费有时候也持一定的宽容。
49、社保挂靠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政策不完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做出的限制有关。社保挂靠叫停后,此前通过社保挂靠缴费的人,是否追究?如果对当时不得不找挂靠公司的参保人追究责任,会否会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对待社保挂靠的历史问题需要谨慎对待。
50、二是衔接问题。社保挂靠通过违规参保的方式,解决了很多暂时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的需求。社保挂靠叫停后,这些人是否都有条件、有意愿转到灵活就业身份参保?可操作性如何?如果衔接政策制定得不够完善,是否形成社保基金的损失,也值得考量。
51、三是如何防止套利。社保挂靠公司代为缴纳的是“五险”,而灵活就业人员则是按自愿原则,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些地方也加入了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在缴费费率上,灵活就业人群相比企业职工社保最多可以少缴6个百分点。这其中是否会产生套利,让原本应以企业职工方式参保的,变成以灵活就业方式参保,从而导致社保资金潜在损失?从地方政府的角度,灵活就业人群参保越庞大,财政补贴越多,这是否会导致地方政府有所顾虑,不愿意积极推进?
52、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稳定性差、收入不高,缴纳社保需要自费承担个人和企业的部分。为了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国家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但对于政策可能产生的“非意图后果”,也值得关注。
53、社保挂靠的背后,有着错综复杂的历史成因。社保制度完善的方向,是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旨在为全体人民提供稳定的安全预期,未来,各地社保参保资格放开、参保险种的放开是大势所趋,社保挂靠、违规参保的空间将会越来越小。
三、宜昌最新人事任免
1、(2022年8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刘元梓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3、陈莉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4、刘卓彬为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5、闵珍斌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6、孙维娟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
7、黄德文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员;
8、朱红洲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9、陈继雄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10、马丽娟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
11、苗劲松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12、闫玲玲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13、邓宜华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
14、车志平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
15、韩用交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16、周健文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17、杨正强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18、唐兆勇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19、甘杨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20、刘乾华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
21、王瑞菊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
22、王赞雄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3、肖中年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4、朱少华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25、谢鸣为葛洲坝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26、叶德武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27、李鸣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28、车志平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庭长职务;
29、李翔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30、马丽娟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职务;
31、邓宜华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庭长职务;
32、陈继雄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33、闫玲玲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职务;
34、朱红洲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职务;
35、周健文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36、韩用交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职务;
37、王瑞菊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38、苗劲松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39、刘乾华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职务;
40、唐兆勇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41、甘杨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42、杨正强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职务;
43、谌克强的葛洲坝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44、(2022年8月26日宜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5、张晓华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46、冯毅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47、陈杨林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48、郑斌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49、伍学文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50、吴银桥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51、李长红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52、赵佑勤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53、熊元波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54、李颖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55、谭伟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56、李浩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57、杨俊杰的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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