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纽伦堡在德国算第几城市,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一、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如下: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专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属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
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和隐竖“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4、法律依据:《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特点研究》第一,国际刑事法院所能管辖的犯罪是特定的,也即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是有限的。规约第携裤5条规定,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应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并明确了对下列四种国际犯罪——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5、其中规约第6条具体规定了灭绝种族罪的定义与1948年《防止及惩治种族罪》中的完全一致。规约第7条规定了反人类罪,是在《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中规定的反人道罪的基础上,根据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发展而来的,它与作为战争犯罪之一的反人道罪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泛。
6、规约第8条对战争罪进行了详尽的列举。有学者指出规约未将恐怖主义罪、针对联合国和有关人员的犯罪、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犯罪和使用或威胁使用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武器罪行纳入管辖范围,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缺陷。但换个角度看问题,这是国际法朝着可操作性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大步的标志,因为任何一个国际司法组织从来都没有获得过同样的授权。
二、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什么有管辖权
1、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该法庭对一切为轴心国利益而以个人资格或团体成员资格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人员有管辖权。
2、《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是一部在国际司法中具有奠基性作用的文件,它首次明确规定反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是国际法中的罪行,犯有此等罪行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不得享受"国家豁免权"的保护,必须为此承担个人责任。
3、根据该宪章组成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于1945年11月20日~1946年10月1日举行了著名的纽伦堡审判。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95号(I)决议,确认了该宪章中包含的国际法原则。许多国家依照这些原则在本国法律的基础上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战犯进行了审判。该宪章对于战争法乃至整个国际法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三、军事法庭的纽伦堡
1、根据宪章规定,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有权审判和处罚一切犯有违反和平罪、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的德国主要战犯及犯罪组织(第6条)。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各国法官及其助理分别是:英国的G.劳伦斯爵士、N.伯基特法官,法国的H.D.德瓦布尔先生、R.法尔科先生,美国的F.比德尔先生、J.J.帕克法官,苏联的I.T.尼基钦科将军和A.F.沃尔奇可夫上校,庭长是劳伦斯爵士。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每一签字国得因健康上之理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更换其在本法庭之审判官或其助理,但在某一审讯案件进行中,除以助理递补外,不得有更换情事”(第3条)。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但如本法庭于四签字国之某一国领土内开庭时,该某一国在本法庭之审判官,应担任庭长”。“除上述情形外,本法庭应以过半数之投票而为决定;如双方投票相等时,庭长之投票有决定性效力;但无论何时,定罪与科刑之决定必须至少有本法庭审判官三人投赞成票”(第4条)。
2、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纽伦堡审判中的四国首席起诉人分别是:美国的R.H.杰克逊法官、英国的H.肖克罗斯爵士、法国的F.德芒东和苏联的R.A.鲁登科中将。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3、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审讯,基本采取的是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宪章第24条规定,“审判程序将照下列顺次进行:
4、2.本法庭应讯问每一被告,究愿承认'有罪'或'无罪'。
5、4.本法庭应讯问检察官和被告,彼等有何种证据可提出于本法庭,该项证据是否采纳应由本法庭决定之。
6、5.检察官方面之证人应先被讯问,其次讯问被告方面之证人。此后如经本法庭之许可,检察官或被告双方得提出互相反驳之证据或证人。
7、6.本法庭得于任何时间,对于任何证人与任何被告,加以任何讯问。
8、7.检察官与被告均得诘问并反诘任何证人及任何作出证言之被告。
9、10.每一被告得向本法庭作一次最后陈述。
10、11.本法庭宣告判决及刑罚。”同时,为了不致因英美法系繁复的证据规则而影响对德国主要战犯的迅速审判,宪章第19条规定:“本法庭应不受技术方面证据规则之拘束。本法庭在可能之范围内,得采取及适用简易迅速而非技术性之程序,并得采纳其所认为有证据价值之任何证据。”
11、纽伦堡审判之后,对其他战犯的审判,由占领德国的各国在其各自的占领区内进行,其中美国在其占领区内的纽伦堡举行了12次对德国主要战犯的审判。
OK,关于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和纽伦堡在德国算第几城市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