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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出国留学现在想来不是个陌生的词语,那么你知道吗?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希望对你有用!
第一条为保护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系指经批准的教育服务性机构通过与国外高等院校、教育部门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与我国公民自费出国留学有关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
二有熟悉我国和相关国家自费留学政策并从事过教育服务性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与国外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四有必备的资金,能在学生经济利益受损时保障其合法权益,按协议予以赔偿。
第四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稽核同意后报教育部商公安部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机构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同时到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申办中介服务业务的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三办公条件、办公地点、业务人员情况;
六拟开展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和计划等。
第六条中介服务的业务范围包括:相关的资讯和法律咨询、代办入学申请、提供签证服务、进行出国前的培训等。
第七条中介服务的主要物件为已完成高阶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在校大专以上学生自费出国留学需符合《关于自费出国留学有关问题的通知》教留[1993]81号的规定。
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活动应当在本地区进行,开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业务活动需经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
第八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直接与国外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并报送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自费出国留学政策,收费合理。
第十一条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可持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和国外邀请函,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在申办护照时应当同时出具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释出有关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广告,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对不具备上述批准档案或与批准档案不符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释出。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责任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管理和监督。对从事非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报教育部商公安部批准后取消其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限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下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本规定释出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包括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可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停止相应业务,并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未经资格认定和企业注册的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对擅自开展此类业务的机构,由各地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教育部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的下放是推进教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的重要内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自费出国中介服务秩序稳定的要求出发,明确管理职责,健全制度措施,确保审批权下放后各项衔接工作及时落实到位。
二、完善规章制度。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会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地区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抄送教育部。《管理办法》要体现精简程式、高效便民的要求,依法科学、合理设定申请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资格所需的条件,明确申请程式,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和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作为从事自费出国中介服务活动的前提条件;对以设立分支机构方式在本地区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简化程式,允许其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并凭已取得的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书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即可在本地区开展业务。要依法明确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为要求,保障出国留学者的合法权益,并明确境外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在我境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要创新管理方式,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注重对事后监管体制机制的规范,细化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式和办法。
三、健全监管体系。教育部将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巨集观监管职能。制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统一式样;进一步完善自费出国留学监管与服务资讯系统,及时释出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及有关资讯,及时释出留学预警;及时通报或者协调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查处重大违规行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日常监管。推荐使用教育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字》;及时将中介服务机构的相关主要资讯、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四、发挥社会组织协同管理的作用。要支援和鼓励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行业规范、服务标准和自主开展活动,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各地应当依法加强对自费出国留学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其建立健全行业服务质量和专业人员资质认证标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本《通知》执行中的重要情况与问题,请及时报教育部。
如何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1.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4.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5.公司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基础的证明材料;
6.公司拟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行政区域及可行性报告;
7.公司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证明和用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办公场所、办公设施的证明;
8.公司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银行预交100万元备用金的证明。
一受理:申请人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视窗提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即时登记并在1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的发放补正通知书,要求7日内补正;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受理的,由政务服务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送审批处室。
二初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材料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转入稽核环节;
三专家评审: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组织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专家评审及实地考察后转入稽核;
四稽核: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稽核,符合要求的转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审批;
五审批:省教育厅分管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六办结:省教育厅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经办人在2个工作日内列印行政许可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4个工作日;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专家评审环节不计入审批期限。
二、广州学历鉴证中心电话号码
广州学历鉴证中心电话号码:020-37626800,联系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广东省教育厅政务服务大厅二楼201室,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对外办公)。
1、首次申请办理英文认证报告,须同时办理中文认证报告;
2、学历证书丢失,需到毕业院校补办“学历证明书”,持学历证明书申请认证。
3、自2018年1月1日起,除出国留学、劳务输出、技术移民等特殊需求外,不再受理中等教育学历验证。
4、所需认证的学历证书和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或身份证号或姓名或性别等信息不一致的,需提供个人书面情况说明。
参考资料:学信网-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促进会
三、留服认证需要哪些资料
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
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及签证;
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
一、留服认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需要认证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以下简称文凭证书)。上传文件格式为:pdf格式,不大于5M。
2.国(境)外学习期间使用的护照(通行证)及签证(签注)。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每张不大于1M。
3.本人近期标准证件照片一张,底色不限。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不大于1M。
4.按留服中心要求填写并签署的文凭证书核查授权声明。上传文件格式为:pdf格式,不大于1M。
5.其他相关材料。上传文件格式为:jpg格式,每张不大于1M。
二、在国(境)外颁证院校学习时间不满足学制要求的申请人,务必提供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或研究证明;
有多国、多校学习经历,或系就读院校所在国与颁证院校所在国不一致的申请人,务必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为了便于准确判断申请人的专业领域,建议申请人提交学习期间完整成绩单;
由于少数国别教育制度的差异,还需提供额外申请材料;
为确保认证工作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而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以补充材料通知为准)。
1、登录中国留学网,点击服务大厅,网页跳转后进入登录页面。点击右下角立即注册,并按照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创建账号。
2、登录账号后返回服务大厅,选择学历学位认证板块下的中国内地居民选项,进行在线申请,点击增添认证申请办理。
3、扫描网页上的二维码,下载“国家政务服务平台”App,按照要求进行人脸识别,完成实人认证并获取个人出入境记录。若你完成上述步骤操作,但未获取到出入境记录,页面下方将出现跳过按钮,你可在上传材料页面自行上传在外学习期间的护照/通行证上的出入境记录页。
4、实人认证后,完善个人信息,开始正式申请。申请类型请选择“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
5、填写学历学位正式申请信息,按照要求进行学历学位及学习经历的填写。
提示:学习经历填写部分需要从高中开始填写并至少填写两段经历。如果有曾上过网课获得学分的经历,则必须附带文字陈述并说明原因。
此外,一份认证申请只能进行一个学历学位的认证,如果有多个学位需要认证,请分别填写认证申请信息。
6、完成申请信息填写后,按照要求上传预先准备好的认证材料:包括证件照、授权声明、证书、成绩单、其他补充材料、个人护照信息页、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7、确认上述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并支付360元认证费用。支付成功后会收到一个支付凭证,凭证上的单号是查询认证进度的凭证,务必妥善保管!
8、如果需要重新补交材料,请按照提示要求上传补充材料,每次递交仅有一次补交资格。如上传信息再次被打回,则需要重新上传所有材料。
完成上述步骤后就可以耐心等待认证完成了,可以在评估与审核板块查看认证进度、申请详情和预计完成时间。一般情况下,美国、加拿大和中外合作办学的多数认证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完成。在申请高峰期也可能导致审核周期延长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评估办法》
(一)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颁发机构的合法性提供认证;
(二)为国(境)外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具有学位效用的高等教育文凭的真实性提供认证;
(三)为国(境)外学历学位与我国学历学位的对应关系提出认证咨询意见;
(四)为通过认证评估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等教育文凭出具认证书。
留服中心仅对下述证书提供认证服务:
(一)在外国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二)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办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学习所获相应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三)在台湾地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四)在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五)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学习所获学士以上(含学士)层次的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以下国(境)外证书暂不在学历学位认证范围内:
(一)参加外语培训或攻读其他非学历教育课程所获得的毕(结)业证书;
(二)进修人员、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和博士后研究证明;
(三)国(境)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预科证明;
(四)国(境)外非高等教育文凭、荣誉称号和无相应学习或研究经历的荣誉学位证书;
(五)违法或违规获取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以及不被所属国认可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六)跨境远程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等教育文凭;
(七)国(境)外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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