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浙江工商大学学生处,以及杭州商学院奖学金公示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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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求浙江工商大学保卫处报警电话
户籍、身份证、暂住证办理、边防证等相关业务咨询与办理:28877343、87318883
校园110报警求助服务中心:28877110、87321110
浙江工商大学保卫处机构岗位设置:
1、校卫总队下辖:一个总队部(总队部下设:培训部、文体部、
2、校卫总队部下设:总队长 1名、副总队长 1名、教导员 1
名、培训部部长 1名(兼职)、文体部部长 1名(兼职)、督导部部长
3、校卫大队下设:大队长 1名,指导员 1名(兼职)。
浙江工商大学——校内常用电话号码一览表
百度百科——浙江工商大学常用联系方式
二、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教务处电话 附号码及其他联系方式
一、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和联系方式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教务处联系电话为0571-69936054,该校联系地址为杭州桐庐环城南路66号、邮编为311599、联系邮箱为jwb@zjhzcc.edu.cn。
二、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简介
浙江工商大学杭州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1999年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经教育部重新确认、2017年通过浙江省独立学院规范设置省级验收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学院自2014年迁建桐庐以来,继承和发扬了浙江工商大学“诚毅勤朴”的优良校风,锐意改革,开拓进取,努力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较强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新商科”人才。
学院坚持“应用型、创新型、区域化、国际化”的办学定位,走“开放、融合、卓越”的发展战略,以相近专业为支撑,紧密结合了学院办学条件及区域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充分依托母体良好的学科基础、师资条件和教学资源,以经管类学科为主体,构建经、管、文、法、工、艺六大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专业总体布局与结构。学院下设管理学院、经法学院、外语学院、人文学院、理工学院,并设有数学教研部、社科教研部和体育与艺术教研部,现有24个本科专业中,经济学门类专业5个,管理学门类专业10个,文学门类专业4个,法学门类专业1个,工学门类专业1个,艺术学门类专业3个,逐步形成工商管理类、财会金融类、电子商务类和数字媒体类四大专业群,并以此为基础着力构建新商科智慧运营中心,打造云财务、跨专业综合、跨境电商、创新创业、大数据等五大实验分中心。,新商科智慧运营中心获批“十三五”省级重点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立项建设项目。近年来,学院以专业学位硕士点培育为契机,加快专业建设,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新闻学等3个专业入选浙江省高校“十二五”新兴特色专业,产品设计、金融学专业入选浙江省高校“十三五”特色专业建设项目,新设互联网金融专业获批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
学院自1999年开始招收本科生,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学生8000余人,2018年,学院桐庐校区录取新生2500余人。文、理科投档分数近年均保持省内独立院校前三名,连续五年入选武书连“中国高水平独立学院”。2016年,在全国274所独立学院中,本科新生质量排名第5、毕业生质量排名第4。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学院逐步形成了适合独立学院学生特点的就业工作体系,近年来初次就业率均保持在95%以上,毕业生平均月收入高于浙江省本科毕业生平均余月收入,就业质量、专业匹配度和对母校满意度稳年上升,获得社会各界和用人单位的一致好评。
三、浙江工商大学校规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切实完成高等学校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具有浙江工商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违纪处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必要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既是学校贯彻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的重要手段;也是加强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有力措施。对学生违纪进行处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过罚相当和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文书规范,使学生违纪处分切实起到惩戒和教育作用。
第四条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校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第五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行为、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组织或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组织或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情节严重,未造成恶劣影响,经教育尚能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情节严重,已造成恶劣影响或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因违法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盗窃、侵占、诈骗、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的,除退赔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作案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盗窃未遂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为作案者放哨,或故意为作案者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包庇、窝赃的,与作案者同样论处;
6、盗窃公章、证件、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明知或应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8、作案在3次以上的,不论作案价值大小,均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他人遗失的信用卡、校园卡等窃取现金或进行消费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三)侵占、诈骗的,视案值大小,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敲诈勒索的,视案值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组织策划者,从重处分。
(五)抢夺、抢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较大影响或危害,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价值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或后果、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实验(包括上机)过程中,不按操作规程操作或不听从指导教师指挥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按本条第(一)款论处。
第十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损坏或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由此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打架事件的肇事、组织策划、打架、参与、提供凶器以及持械斗殴、结伙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从重处分。
1、动手打人,伤害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伤害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伤害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事件已终止又报复他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持械威胁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引起斗殴事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结伙斗殴(打群架)的,从重处分。其中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其他参与者,根据情节参照本条第(三)款从重处分。
2、纠集校外人员进行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雇人打架,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后果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听从管理并殴打执行公务、实施管理的学校工作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利用搓麻将、打纸牌等形式,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的,或为赌博提供条件(含提供赌具、赌资、赌博场所等)的,除没收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初犯且赌资不足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赌资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与赌博活动3次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警告处分。
(三)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有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三条视听、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除没收上述物品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视听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或其它非法、有害的书画、音像或文字作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或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没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的,按旷课论处。一学期内旷课在10课时以内的(旷课按实际授课时间计),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或连续旷课符合下列情形的,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9课时或连续旷课不超过1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30—49课时或连续旷课1周以上2周以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在考试中作弊或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根据《浙江工商大学考场规则》,被认定为作弊行为特别严重,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在学校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内留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猥亵或调戏、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有卖淫、嫖娼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或违反学校有关教学场所、文体活动场所、学生公寓以及其它公共场所管理规定和交通管理规定等,不听劝阻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向窗外等公共场所掷砸物品或丢掷燃烧物、在学校学生公寓内或其它公共场所(在指定地点除外)焚烧物品、烧煮食物、熄灯后点蜡烛、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造谣惑众、制造混乱,或以其它方式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学校学生公寓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销售(推销)、旅游中介、交通售票或客源组织等活动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引发纠纷或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的,除依法赔偿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组织或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为首或组织者,从重处分。
(九)在学习或休息时段喧哗、起哄,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未经组织同意,擅自组织同学外出集体活动,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
(十一)将本人的证件借给他人使用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除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侵犯、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进行对外活动,印发宣传等印刷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它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取私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中,以欺骗手段达到个人目的,或者有提供伪造的证件、证明文件、证明材料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及以其它不正当的方法达到个人目的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骚扰、恐吓、威胁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侮辱、诽谤、陷害、诬告教师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上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公开或散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手机等通讯设施,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发表、传播有损学校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录非法网站,宣扬封建迷信或传播淫秽、黄色、暴力内容的文章、字句、图象及其它有害信息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互联网帐号上网,使用非法手段,通过互联网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或实施诈骗行为的,按盗窃或诈骗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五)故意使用各种黑客软件或E—mail攻击程序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制作或故意传播、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或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危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拆装公共网络设备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破坏公共网络设备、线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纪事件的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纪事件的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仍需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学校的解释决定,参照本条例第五至二十四条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重处分:
(二)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公安司法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的。
(二)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
(三)积极协助组织查清违法违纪事实的。
(四)违纪后有主动采取消除影响、挽回损失、减轻违纪所造成后果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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